社保转移办理条件
1、城镇企业流动就业参保职工
1.1法定退休年龄前,流动到市外就业的;
1.2经区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离开我市的;
1.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申请将社保关系转往待遇领取地或户籍所在地的。
2、排除情形
下列情形,我市不予受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请:
2.1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2在我市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一次性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社保转移办理程序
1、打印凭证。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市民卡到经办部门窗口或自助服务器打印《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人凭《参保缴费凭证》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接收信函。我中心接收全国各地经办机构发送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转出办理。我中心根据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联系函件为申请人办理转出手续,将资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等资料汇往接受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指定账号;
4、告知。转出工作完成后,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社保转移办理条件
1、原在我市就业参保的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申请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新参保地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往待遇享受地的。
社保转移所需材料
1、基本资料
1.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1.2转出地打印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1.3《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
慧择提示:关于社保转移的具体事项已经在上文中为您罗列出来。根据地区之间的差异,社保转移的办理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别。想要办理社保转移的朋友们,可以登录当地人社局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