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多保通吉祥卡意外保险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比例表》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的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2、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时,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所发生的在本合同第二条责任免除条款规定之外的医疗费用,每次索赔在扣除五十元的绝对免赔额后,剩余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该项责任的承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2、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保险责任第三款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3、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班班机,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保险责任第一款第一条及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再给付同等金额的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并按保险责任第三款的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五)特定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列车,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检票进入码头、持有效车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车票载明的终点离开码头、出站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保险责任第一款第一条及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再给付0.5倍金额的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并按保险责任第三款的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备 注投保年龄:不限
保险期间:一年
缴费方式:一次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