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学礼的儿子因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因保险公司不愿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冯学礼夫妇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其子不是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一审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1997年3月30日,冯学礼为儿子冯志刚投保5份少儿保险。其子因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随即冯的父
雁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属有效的合法合同。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之子被法院以下落不明方式而宣告死亡,是否属于双方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原告的诉请是依据双方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若被保险人在22周岁至25周岁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法院认为,所谓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不能为行为人控制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由此引起被保险人死亡的,才构成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且保险事故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本案中17岁的冯志刚于2001年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而被依法宣告死亡,此种死亡是从法律制度上所设定的方式,并不是双方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方式。因此依照相关规定,原告要求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