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试点方案,宁波市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年(200元/月)。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试点方案明确,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宁波市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试点方案明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宁波市将立即组织实施。
慧择提示:宁波市此次成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城市,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带动该市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也有利于扩大商业健康保险覆盖面积。如果此次试点成功,相信未来会在更多的省份推广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