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保险误区介绍
2005年全国因安全事故死伤13万多人,其中,交通死亡人数占9.8万人;2005年全国城市私车拥有量与日俱增,京、沪、穗三市排名第一的北京,私车保有量已达150多万辆。家庭轿车的剧增,催生了自驾游的热潮,也使旅游交通安全事故频发,业已呈上升趋势。而随着国内旅游人数的剧增和旅游方式的变化,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意外伤害纠纷,也逐年增加,如何转嫁旅行社经营和游客的旅游风险,已成为旅游保险市场的新课题。
旅游者:维权意识增强,保险意识几乎为零
5月2日,北京故宫门前人头攒动,游人如潮。相关人员就“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伤害险”问题,采访了部分来自山西、江西、山东、辽宁的游客。
“你们参加旅游团,买旅游保险了么?”“旅行社给我们买了。”
个别游客说着,从挎包里拿出和旅行社签订的合同。这是一份旅行社自己用电脑打出来的旅游合同,上面写了十几条甲乙双方约定的条款,其中一条清楚地注明“赠旅行社责任险”。
什么是旅行社责任险?国家旅游局200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简称《规定》)明确指出,旅行社在出团之前必须购买“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为自身企业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旅行社。一旦因旅行社的责任造成游客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代表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非旅行社责任,旅行社责任险对游客不具备任何保障作用。
《规定》的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游客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旅游者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企业为自身做的保险,只有旅行社在服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给游客造成人身财产伤害损失的,保险公司才予以理赔。但是对于旅行社责任险的作用和理赔范围,很多游客和旅行社都没有搞明白。
旅游专家指出,在旅游过程中,游客自身处于弱势,存在不同的风险。发生意外伤害大都来自两方面,一个是游客本身,如疾病等;另一个方面是来自外界,如海啸、交通事故等。04年“五一”黄金周期间,发生在云南、河北的重大交通事故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所以,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游客旅游过程中的风险,为人们旅游提供一定的保障作用。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针对旅游者推出了近70个品种的保险产品,但由于广大旅游者保险意识不强,没有积极性,投保率低,发挥不了作用。
让人更吃惊的是,在对山西、山东、江西、辽宁几个旅游团、20多位游客的调查中,仅有两名游客上了10元的“旅游意外伤害险”,90%以上的游客说,出了事就找旅行社。
近年,广大游客的自我维权意识大大加强。但游客保险意识不强、旅游从业者保险知识匮乏,使游客与旅行社之间因保险涉及的纠纷逐年上升。
2003年8月,北京一位游客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山东青岛旅游团。当游览崂山时,一处漂亮的沙滩深深吸引了他。可沙滩上有明显的警示不让停留,旅行社导游也对全车游客到该地游览进行了明确劝阻。但该游客执意下海,导致左膝磕伤。当时,该游客没有明显不适,上车后,导游也给游客拿来毛巾敷上镇痛。后来,该游客要求旅行社人员陪同他回北京所属医院诊治。结果经医院诊断左腿骨折。这时,游客找到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按说,此次造成游客意外伤害事故,该旅行社没有任何责任。因为旅行社导游和景区都对客人到游览区提出了劝阻和约定,客人上车后,导游也采取了简单的现场救治。根据旅行社责任险规定,保险公司认为这不是旅行社的过错,不予理赔。最后,游客以旅行社救治不力为由,上告到当地法院。一场官司耗时两年多,最终经法院裁决:旅行社承担“无过错责任”,为游客垫付了两万多元的医药费。而旅行社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坚持不是旅行社责任,不予理赔。最后还是旅行社自己承担了损失,当然,游客也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有关保险专家指出,我国游客投保旅游意外伤害险实行实名制,投保时须将姓名和出团日期一一填写清楚。如果没有办理实名制登记,一旦发生意外,游客自身不能出具写有自己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仍不予理赔。
面对人如潮涌的旅游者,部分游客身上折射出的中国旅游保险市场的落后现状及背后隐藏着的种种风险,令人不得不为他们深感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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