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促进公平就业,完善生育保险的各项保障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此后顺产可享生育津贴假期98天。
生育保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办法》将从7月1日起施行,之前我市有关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办法》提出,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每月缴纳标准是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9%。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规定的假期的天数计发。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生育医疗待遇
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一)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和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施行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也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待遇标准按按照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执行。但是,失业人员的未就业配偶,以及退休人员的未就业配偶不享受《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顺产可享生育津贴假期98天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如下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津贴假期计发天数: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津贴假期计发天数: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因计划生育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第(一)项流产假期计发天数计算。分娩或终止妊娠时同时施行节育手术,或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产前检查实行定点医疗制度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应当事先在本市范围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选定产前检查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职工怀孕期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后,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就医,在市内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终止妊娠等医疗费用,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直接结算。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已满1年的职工,如果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者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又或者已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或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按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5000元的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按阴式分娩2400元、剖宫产4000元的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慧择提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从2015年7月1日起生育保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为提高职工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促进就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均衡用人单位的生育费用负担具有重大作用。
生育保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办法》将从7月1日起施行,之前我市有关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办法》提出,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每月缴纳标准是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9%。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规定的假期的天数计发。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生育医疗待遇
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一)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和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施行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也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待遇标准按按照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执行。但是,失业人员的未就业配偶,以及退休人员的未就业配偶不享受《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顺产可享生育津贴假期98天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如下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津贴假期计发天数: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津贴假期计发天数: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因计划生育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第(一)项流产假期计发天数计算。分娩或终止妊娠时同时施行节育手术,或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产前检查实行定点医疗制度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应当事先在本市范围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选定产前检查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职工怀孕期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后,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就医,在市内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终止妊娠等医疗费用,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直接结算。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已满1年的职工,如果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者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又或者已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或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按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5000元的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按阴式分娩2400元、剖宫产4000元的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慧择提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从2015年7月1日起生育保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为提高职工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促进就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均衡用人单位的生育费用负担具有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