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伤保险是我国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自实施以来。进一步提高了受伤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如果职工想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定。如果职工在午休时间被殴打,能否算作工伤?
被前同事殴打,曾因工作产生分歧
杨某某曾受聘于成都鼎洋构件公司,担任机修班班长,杨某某与该班组组员倪某某因为工作职责问题产生分歧,倪某某认为杨某某多次到公司领导面前打小报告,从而产生怨气。2013年5月14日,倪某某从单位辞职,当天下午,倪某某在杨某某下班途中与其发生冲突,同年5月31日中午,倪某某来到鼎洋公司职工寝室对正在休息的杨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杨某某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
待双方纠纷平息后,杨某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1月28日,市人社局作出035号决定,认定:杨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认定为工伤。成都鼎洋公司不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随后,省人社厅维持原决定。
两级人社部门均认定杨某某属于工伤。对此,成都鼎洋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午休也是工作,宿舍也算工作地点
申请工伤的杨某某认为,鼎洋公司的镀锌车间是24小时上班工作制,机修班组的工作时间跟随镀锌车间,中午12时~14时不打卡,按要求处于值班待命状态,自己受伤时间为工作时间;事发时,自己是按照工作规定留在员工宿舍值班休息等待电话命令,被伤害时所处的员工宿舍应属于工作场所。
杨某某还认为,自己与施暴人倪某某没有私人矛盾,自己所受伤害是因为工作矛盾而产生的打击报复,与当时的工作身份和履行职责有直接关系,因此,自己所遭受的殴打应属于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伤害。
对此,被告成都市人社局称,经调查核实,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和受暴力伤害的部位,被上诉人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原告成都鼎洋公司称,中午12时~14时是员工休息时间而不是工作时间,宿舍是提供给员工休息的地方,不能算工作地点,杨某某受伤原因是倪某某猜忌所致,并非为了公司利益,受伤原因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遭受暴力伤害。
本案中,市人社局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杨某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伤害的。据此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市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一审判决后,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市人社局为证明上诉人杨某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所提交的证据材在内容上存在明显矛盾,其认定杨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属主要证据不足,判决维持原判。
慧择提示: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出示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的证据不足,杨某某将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在此提醒消费者,意外无处不在,而社会保险只能提供一些基本的保障,因此消费者可以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买一些商业意外保险作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