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0.7%降低至0.5%。当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6个月待遇支付额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生育保险费率调整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10月1日起,珠海市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0.4%(一类)、0.8%(二类)、1.2%(三类)下调为0.2%(一类)、0.5%(二类)、0.8%(三类),执行过程中视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慧择提示:珠海市此次降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将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积,而且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广大劳动者的关爱。相信在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下,未来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也会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