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指出,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商事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自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开展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以来,司法调解与保险行业调解实现良性互动,建立了全方位的保险纠纷解决渠道,工作流程趋于规范,办案压力有所缓解,案件质效明显提升,对于有效防范纠纷风险积累和矛盾激化、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周强表示,深入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任务的深化落实,是关注民生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要把深入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作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抓手,积极发挥专门领域与行业监管部门联合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试验田”和示范作用,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做好诉讼与行业调解的有机衔接和协调配合,依法保障保险业健康发展。
周强强调,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以科学的理念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政府支持,形成党政主导一盘棋、社会参与总动员的工作格局,形成多层次多领域化解纠纷的强大合力。要坚持问题导向,把握保险纠纷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要遵循法治规律和保险纠纷化解的基本要求,坚持公平自愿、高效便民原则,为群众提供成本低廉、程序简便的解纷服务。
周强要求,要切实发挥人民法院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以从严从实的举措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要建立健全保险纠纷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对接工作,严格落实司法确认制度,发挥好人民法院为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功能。要进一步推进保险法司法解释和指导文件制定工作,统一保险案件裁判尺度。要支持保险行业调解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增进群众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项俊波指出,为公平合理、及时妥善地化解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纠纷,更加有效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2012年12月,中国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合作,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建立起我国金融领域第一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近三年的实践与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通过诉调对接机制调解解决保险纠纷案件达12.6万件。诉调对接的实施,使保险消费者得到了实惠,保险公司疏解了矛盾,法院缓解了压力,保险行业协会提升了价值,政府减轻了忧虑,取得了五方受益的局面。
项俊波强调,建立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在保险业的实现形式,对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构建起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和解、监管机关处理、第三方调解以及审判机关裁判的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决工作格局,实现行政监管、行业调解与司法裁判等手段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提高保险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效果。通过建立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既可以推动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改进提升服务质量,又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保险原理、交易规则和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认知,有利于保险业法治化水平的提升。通过建立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借助调解这种非对抗方式公平合理、及时便捷、成本低廉地化解保险纠纷争议,能够帮助消费者实现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各项权益,有利于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项俊波要求,保险业要按照中央部署,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从严务实的作风,大力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要构建起有机衔接、运转高效的保险行业调解工作体系和“主体明确、设施完备、制度健全”的调解平台,推进诉调对接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推进调解员组成多元化。要优化完善行业调解与法院裁判相衔接的工作模式,改进立案前委派调解流程,提高立案后委托调解质量,探索建立网络诉调对接模式。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保监会共同确定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等12家法院和广东、重庆、北京等12家保监局为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示范法院和示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和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出席会议。中央综治办、中央编办、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委相关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全国各级地方法院,各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员在当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慧择提示:为了更加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纠纷,全国各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对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