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要求,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还根据各地基金结余及统筹情况,给出了两种具体的参考方式。
第一种方式,截至2014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可按原费率先阶段统一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再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限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执行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止。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可不实施阶段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措施。
第二种方式即具备相关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从2015年10月1日起直接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不得高于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要通过执行较低标准的缴费费率、实施单位费率浮动管理、加大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投入等措施,促进基金结存逐步回归正常水平。
征求意见稿要求,为了保证工伤保险费率新旧政策平稳过渡,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对于执行新费率政策后行业基准费率调升的行业单位,可以在一定时期实施阶段性下调其行业基准费率的措施。
慧择提示:为了保证工伤保险费率费率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广州市此次将采用阶段性操作,对不同的统筹地区将进行不同的调整。广东省此次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将有利于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从而更好的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