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定损期间,李先生与保险公司当地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事故车辆保险理赔协议书》。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理赔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定。
案情 车辆推定全损,保险公司拒绝全赔
车辆定损期间,李先生与保险公司当地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事故车辆保险理赔协议书》。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理赔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定。 由于尚处保险期内,车辆全损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按保险合同约定全额理赔。他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为1075800元,而保险公司只肯按公司旗下某定损中心的核损价格605440元进行赔付。据了解,诉讼前,保险公司仅将该车辆残值拍卖款272235.87元支付给李先生。
1.车辆定损应由第三方机构来做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保险金额为旗下定损中心出具的核损价格。由保险公司定损是行业通行的做法。但保赔网首席律师刘健一表示,由保险公司来定损,则保险公司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这种做法有违公平原则。按规定,车辆的定损应该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来做。
2.“高保低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知非新车投保仍同意按车辆新车购置价约定保额,而出险时又要求按定损中心核损价格赔付,扩大了收取保费的权利而缩小了赔付保险金的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刘健一表示,诚信是所有行业共同遵循的原则,但保险行业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最佳的理赔方式是严格依照保险合同来理赔。拖赔、少赔、惜赔等在保险行业内并不鲜见。一旦投保人的正常理赔受到损害,投保人将对保险失去信任,形成对整个行业的负面印象,最终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唯有通过诚信把保险这块蛋糕做大,才能双方受益。
另外,保险业务员在销售保险时,也须严格做到诚实信用,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提示和明确说明,千万不能只谈保障,不谈免责。
3.投保建议
作为常年代理车险诉讼业务的专业律师,刘健一也给出了一些投保建议:买保险尽量买全一点,这样保障范围更广。主动了解保险合同,尤其注意免责条款。没有真正的全保。任何保险都有其免责条款,即使号称“全保”的保险也不例外。这就要求投保人在了解保险责任范围之外,更重要的是了解自己购买的保险的免责条款。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购买针对性更强的保险。比如,常住南方多雨城市的车主,可为机动车购买“涉水险”;新车可上“划痕险”;常停治安条件较差的户外区域,车辆可购买“盗抢险”;上了年龄的老车可上“自然险”;生活在大城市的车主还可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5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条款费率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称6月1日起,对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等6个保监局所辖地区商业车险条启用新条款费率,试点后推向全国。新条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再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额赔付。这一条款意味着,车主将告别“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实现实保实赔。
慧择提示:推定机动车出现问题时,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呢?应该全赔还是部分赔偿?其实,如果车辆尚处保险期内,车辆全损后,应该由第三方机构来做车辆受损的严重程度,保险公司要讲究诚信和公平的原则,按照原则对投保人进行赔偿,这样才能把当蛋糕做大,有利于 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所以当再次发生这种情况时,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要有互利互信,建立合理化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