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宝安区福永街道某墙面清洗企业员工李某在进行墙面清洗作业时从高处坠落死亡。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管理不到位,员工未佩戴防护措施,而失足摔落致死。宝安区安监局依法对企业进行了20万元的行政罚款,对其责任人处以年收入30%的罚款。该企业为小微型企业,且处于初创阶段,营业收入并不高,基本无法承担罚款以及死亡员工的赔偿费用。所幸企业按照新安法的规定,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付,企业对事故的赔付能力得到了保障,避免了企业关门倒闭、死亡员工家属得不到有效赔偿、政府部门面临重大维稳压力的局面。
目前,生产经营单位主动为企业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已经为常态,并成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在实践中,工伤保险的赔付仅仅针对基本的赔偿需求,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尤其是涉及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因企业生产经营领域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而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安全保障条件和行业发展的条件距离高标准、低风险的安全作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高危行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巨大损失,生产经营单位往往难以承担起有效的救援和赔偿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事故善后处置往往容易爆发冲突,存在很大的不稳定因素。新安法出台后,其第48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广东省也出台了《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其中对安责险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发挥保险机构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通过推广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商业保险在事故预防、救援以及赔付第三方人员伤亡等方面的作用,有效帮助企业进行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
慧择提示:随着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目前很多企业都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但工伤保险只能为受伤劳动者提供一些基本的保障,很难满足现实生活中需求,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弥补了这一空缺。而且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从而更好的促进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