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将适当降低保险费率,新的标准将在9月20日前确定并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省人社厅昨日转发通知,要求相关地区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早在今年7月份,人社部和财政部就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合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并给了一个大体的标准,即“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费率都应降低。
福建省对相应的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省人社厅明确,“各统筹地区合理调控生育保险基金的结余规模,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原则上降低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含0.5%),具体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目前,已经确定的生育费率标准为,省本级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标准为0.5%;全省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仍保持为0.35%。
新费率的实施也有明确的时间表,按照规定,9月20日前,各地要将生育保险新费率标准实施方案报告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符合降费率规定的统筹地区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新调整的生育保险费率。
慧择提示:生育保险能够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益,为生育女职工提供医疗、经济补助,以帮助她们早日重返工作岗位,实现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福建省将于10月1日起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提高对生育女职工的补助,进一步减轻生育家庭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