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所指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及拆除活动(含总承包、专业项目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
《实施意见》规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工程施工人员,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施工活动季节性强、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建筑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实施意见》明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能提交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住建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实施意见》强调,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在项目施工期内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所有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上报社保部门。
《实施意见》还对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保障等作出了硬性规定,要求医保部门结合工伤事故早期介入备案,为职工工伤医疗开辟绿色通道。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医保部门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企业隐报、瞒报工伤事故的,由住建部门予以严肃处理,并对企业记不良信用记录。
据该县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局将联合人社、安监等部门,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确保在2017年底实现全县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切实维护广大建筑工人的切身利益。
慧择提示: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减轻建筑工人家庭的后顾之忧,沭阳县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参保工伤保险,并将在三年内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全覆盖,以保障全市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提高建筑工人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