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 2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身故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其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身故保 险金额的 50%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 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其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 50%为限。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 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的 20%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 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其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 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 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造 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 终止。如为境外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 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 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 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 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 50%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 50%时,对该被保 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如为境外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 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 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额的 20%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 20%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 止。如为境外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如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本公司 将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按规定承担其 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均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
(四)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 该事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日数,每份保险依据公式(合理住院日数 投保人与 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 险人因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事故而住院进行的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 害住院现金补贴日数以 180 日为限。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因该事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日数,每份保险依据公式(合理住院日数 投保人 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保险金额 50%)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因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事故而住院进行的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日数以 180 日为限。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日数,每份保险依据公式(合理住院日数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保险金额 20%)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 保险人因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事故而住院进行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 院现金补贴日数以 180 日为限。投保人在投保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基础上,可自行选择是否投保意外伤害医疗或者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