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视农业保险的地方,或者保险公司宣传和工作力度比较大的地方,垫交保费情况比较突出。有的是由村委会垫交,有的是由种田大户垫交,还有的是由一些龙头企业或者生产资料公司垫交。不管由谁垫交,在法律上都是允许的。因为垫交人就是投保人,只要被保险农户知情并认可,就没有问题。但如果不知情而且没有认可,在法律上就有瑕疵,因为投保人(垫交人)没有保险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便要看后期的理赔如何处理。
有几种情形:第一,由第三方垫交保费,但被保险农户知情并认可。合同生效后,发生合同范围内的灾损,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给受灾农户,农户可以将先前垫付的保费还给垫付人,这是没有问题的。
第二,由第三方垫交保费,但被保险农户不知情也未认可。发生灾损后,保险公司把赔款支付给保费垫付人,垫付人也并不发还被保险农户,这就侵犯了被保险农户的利益。
第三,第三方垫付保费之后,没有发生合同范围内的灾害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与垫付人的事先约定,通过制造假赔案的方式,将“赔款”支付给保费垫付人。这种非真实理赔有虚假理赔和套取财政补贴之嫌。
第四,保险人与乡村干部合谋,以本村部分或全部农户的名义,缮制农作物投保清册,伪造农户签名,订立农业保险合同。由乡村干部垫交农户应该缴纳的那部分保费,订立农户不知情的虚假保险合同。当保险公司从各级政府财政拿到相应保费补贴之后,退回乡村干部垫交的保费,并由合同双方分享财政支付的保费补贴款。这种情况构成了套取财政补贴和贪污保险费的刑事犯罪。
如何解决各地普遍遇到的保费垫付问题,是推进农业保险的当务之急。
一是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两个人,因此,由第三方垫交农业保险保费或者代缴保费都是合法的,只要是被保险农户知情并同意,就应当认为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
二是垫交的保险费只要征得垫交人同意,垫交款事后归还不归还给垫交人,都只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事,不影响农业保险合同的效力。
三是垫交保费并且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不发生合同约定的灾害损失,无论保费垫交人还是被保险农户(被垫交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请求保费返还或以虚假赔案的方式获得保险赔款,以填补垫交费用成本。但合同约定的无赔款保费优待和减免,是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问题是农业保险因为有政府财政的保费补贴,单给农户“保费优待或减免”,值得讨论,因为有“返还农户保费,套取财政补贴”之嫌。所以,正确无误的条款设计应该是在明显的保费较高而赔付率偏低的条件下,以次年保费整体降低更为妥当。
四是在垫交保费的条件下,发生赔案,保险人为弥补保费垫交人的成本,对于其自营耕地部分,适当多给一些赔款,可视作通融赔款(严格来讲这样操作并不合理)。被垫交人(被保险人)耕地上的作物损失,也应当以实际损失理赔,理赔款也应归被保险农户,如果被保险农户自愿并确认由保费垫交人领受赔款,视为合法。
五是存在土地流转或耕地委托管理的情况下,土地转入人或者受托人垫交保费后,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经土地承包权人同意后,由保费垫交人获取保险赔款。这属于正常的保险赔款权益的合法转让。但无发生灾害时,不得向保险公司请求垫交保费的返还。
慧择提示: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过程中发现从农户手里收缴保费难,是保险机构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目前占70%以上的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承保,费时费事,难以收集。所以有关机构应制定并完善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