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切实保障个体工商户的权益,解决个体工商户的住房问题,甘肃省对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重新调整,并制定了甘肃省个体工商户建立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规定中指出,个体工商户本月起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上,《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的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可在10%-24%自行选择申报,省中心将根据缴存人的实际情况核定。
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所以个体工商户的公积金缴存采取银行卡扣划方式,缴存人可以根据自身资金状况,一次性将一个月或若干个月的应缴存额存入相应的银行卡中,再由省中心受托银行按月扣划,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规定》中对缴存者不及时履行自愿原则的行为也有相应要求:凡脱缴三个月以上的,将不再享有公积金贷款资格;脱缴半年以上,经省中心催缴后三十日内仍不履行缴存义务的,省中心可以将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做封存管理。
《规定》明确,新个体工商户自开户之日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后,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偿还省中心公积金贷款满12期后,可以办理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用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冲还贷款。
慧择提示:个体工商户作为身份较为特殊的职工,享受到的国家优惠政策是不同于其他人的。为了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的住房问题,甘肃省出台了相关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本月起也可办理公积金贷款了,这切实保障了个体工商户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