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居民收入、缩小城乡差别、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此次市政府出台《意见》,对太原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标准、补贴标准、领取条件、个人账户余额继承、跨地区转移接续等进行了规定和说明。
《意见》明确了参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意见》统一了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意见》强化了激励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至600元补60元、缴700元至900元补70元、缴1000元至2000元补80元。
《意见》明确了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意见》提高了待遇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目前,太原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意见》变更了继承办法。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意见》规范了转移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截至目前,太原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已达274.09万人。其中,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62.99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使广大城乡居民直接受益,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慧择提示:太原市此次出台的《意见》是推动城乡共同发展的重要举措,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从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该《意见》还明确规定了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以及待遇水平等问题,在改善民生的同时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借鉴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