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工换胎被炸死 法院判令须赔付
轮胎出现问题,修理工更换过程中突发爆炸,飞起的轮胎击中修理工,致其当场死亡。对于这样一个事件,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引起了极大争议。昨天,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起意外的爆炸事故
几年前,王正梅、季万连两人合伙买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平日雇佣张彩驾驶为其运送黄沙。2010年1月28日下午5时许,张彩在超载运送近70吨的黄沙途中,发现汽车右后轮处冒烟,遂停车检查,发现右后内侧轮胎钢圈产生裂缝。张彩立即电话通知车主之一的季万连,请其派人前来修理。季万连得知后,很快来到一家汽车修理门市部,请该门市老板唐成鹏为其修车。唐成鹏是名有着多年汽修经验的老修理工,得知这一情况后,随即带着备胎来到故障现场,为其更换轮胎,张彩在旁边观看。但没想到,就在唐成鹏使用风炮拆卸轮胎螺丝过程中,内侧轮胎突然爆炸,巨大的威力将外侧轮胎炸飞,击中唐成鹏,致其当场死亡。
是否交通事故引争议
事发后,公安机关在对该起事故进行处理时,认为停车维修行为不属交通行为,拒绝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警方的这一行为,引来各方当事人的争议。在昨天的庭审现场,各方对法院查明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对事故定性和责任认定展开了激烈辩论。
死者亲属、原告王德秀等认为,唐成鹏死亡系钢圈开裂的轮胎爆炸所致,而轮胎钢圈开裂完全系被告王正梅等私自改装车辆及货车超载所致,故要求第一被告王正梅、季万连承担赔偿责任。该起事故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第二被告安邦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担责。
被告王正梅、季万连辩称,唐成鹏作为有着20多年从业经验的老修理工,理应知道不排气更换轮胎的危险性,却轻信自己技术实施了不当操作,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王正梅、季万连二人也认为该起事故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认定特殊交通事故
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该起事故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否则侵权之诉无从谈起。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将“交通事故”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结合这起案件,事故发生地点符合该法有关道路的范围;唐成鹏的不当操作、季万连的超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二人在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据此,法院认为,该事故是一起车辆在道路上,因当事人过错造成人身伤亡的事件,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据此,法院结合查明的其他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1万元,王正梅、季万连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