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再保险一直被人们成为稳定器、安全阀,但不知从何时起,出现了再保险被称之为保险的“垃圾桶”之说,这与再保险的作用大相径庭。问题出在作为供需双方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由于所在角度不同,无论是在认识上还是经营上,都存在着误区和偏差。
从直保角度看,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承保费率持续走低,盈利空间变小,甚至出现亏损。有的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为了竞争的需要,不是通过控制风险、提高业务的承保质量来减少亏损,而是希望通过再保险来改善经营状况。认为在恶性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只要能够分出去,保险公司就可以随意压低价格、降低承保条件;有的甚至采用“逆选择”的方式,将一些本该放入合同的业务(符合合同条件且质量又比较好的业务)不放入合同,而把一些质量相对较差且有的已经出险的业务放入再保险合同,不仅导致合同长期亏损,而且使合同的经营结果不能真实地反映业务质量状况,从而失去了保险的最基本功能。
从再保角度看,国内主要再保险主体由于长期受政策性法定业务的影响,经营模式相对单一,尤其是在法定业务取消后,为了弥补法定取消造成的业务下滑,急于扩大保费规模,有70%的业务仍沿用了原来的运做模式,采取协议分保方式,无选择甚至是不计成本地接受业务;分保形式上虽然延续了法定分保的方式,但手续费水平可远远高于法定分保的标准,由于失去了政策的支持,再保险公司相对处于弱势,经营成本明显加大。这不仅造成了自身的经营亏损,反过来又助长了保险公司的恶性竞争。另外,由于再保险公司对占比高的合同业务缺乏有效的监控和管理手段,造成交易双方的严重信息不对称,使再保险公司不仅承受了由于承保质量不高或费率偏低所产生的承保风险,而且还要承担不可控的道德风险,更加重了再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
再保险的另一个核心功能是分散风险。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和突发性,尤其是巨灾风险的突发性和损失巨大的特点,导致了保险公司经营可能面临较大的起伏和波动,而再保险公司由于其资金密集及国际化经营的特征,能够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大的承保能力,并且能在更大的范围和区间分散风险,是解决保险公司经营波动性的最佳方式之一。通过再保险能够大幅度降低保险公司直接承担的重大灾害和事故的损失,有效改善保险公司在一些特殊年份的经营状况,起到稳定和平滑经营结果的目的。如果再保险分散风险的功能被长期滥用,必然导致保险市场整体承保能力的下降,造成该分出去的风险分不出去,从而加大了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和经营风险。近年来,由于保险市场承保费率和承保条件过低,不少公司找不到分保接受人,签不了再保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临分业务甚至是贴费办理分保,这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偿付能力和市场监管越来越严格的今天,无疑对保险和再保险双方都是一个伤害。
根据经济周期理论,任何一个行业都有周期性特征,保险和再保险也不例外。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行业能够在一个期间实现经营业绩的回归和平衡,其中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是行业的自我平衡和循环。但在我国的再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保险公司对再保险的长期透支,保险公司通过这种透支来维持直接业务的平稳,并改变自身的发展周期,其结果是扰乱和破坏了再保险市场周期性。
再保险还有一个重要职能是向保险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从再保险的经营特点看,其经营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直接业务的经营情况,即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连带关系。因此,通过向保险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不断有效地改进和提升保险公司直接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是确保再保险公司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关键。
分析国外再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盈利模式,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高度重视并加大对于直接业务研究的投入,通过吸引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风险管理、承保和理赔的技术的专门人才,加大对于不同领域风险、承保技术、理赔管理的研究,为保险公司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包括项目风险评估和各种技术培训等。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风险的能力,促进承保业务质量的提高,确保经营效益。
除了提供技术支持外,作为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大数法则,而相对于一家公司而言,再保险公司能够在更大范围和程度实现数的集合,同时,它拥有更丰富的赔案资料,能够确保风险定价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因此,无论是通过承保条件的确定,还是通过临分业务的具体报价,再保险公司均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保险公司提供数据信息支持,提高保险公司的定价、议价和风险控制能力,同时,也有利于再保险公司的数据积累及对实际项目标的风险的有效控制,以确保自身经营目标的实现。
保险公司在进行市场开拓和产品创新的过程中,往往会面临着各种风险,包括损失和费用投入的风险。由于这种市场开拓和产品创新是一种“开荒”行为,它能够有效增强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扩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同时也能为再保险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因此,再保险公司会鼓励和积极参与保险公司的市场开拓和产品创新行为,包括为其提供研发的技术和资金支持,提供新产品风险业务的再保险支持。
数集合的量越大,经营就越稳定。再保险为保险业务在更大范围内实现集合提供了可能和平台。双赢则体现在保险经营的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实现双赢的前提和保证。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是一种“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关系。如果再保险这个平台不存在了,保险公司就没有了“稳定器”,就没有了后盾,经营就缺少了重要保障。因此,保险公司要注意爱护和关心这个平台,再保险公司则要重视建设和完善这个平台,使其更加完美。通过这个平台,能够为保险公司提供资金、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支持,在为保险公司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价值。因此,共同培育一种合作与双赢的市场环境是确保保险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慧择提示: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再保险的支持,而再保险的发展又离不开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其核心是合作与双赢。合作就是要充分体现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原理,没有合作,就没有一定数的集合,也就没有了保险经营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