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生育保险规定第二条: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生育保险规定第三条: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
(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慧择提示: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其提供的孕期检查、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有薪假期,也保障了生育期间的身体健康和基本生活,解除了她们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