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原则规范“网销”
所谓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规模正呈现快速扩张态势。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数据,2014年互联网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远高于同期全国电子商务交易增速。从2011年到2014年,互联网渠道保费规模提升了26倍,互联网保险市场巨大的“蛋糕”吸引着各方主体不断涌入,保监会在今年初亦进一步鼓励推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试点,除批准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拓展车险业务以外,还批准筹建3家互联网保险公司。
互联网拓宽了保险业发展空间,但总体尚处于起步阶段,信息披露不充分、产品开发不规范、销售误导等问题时有发生。对此,此次新公布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加强了对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监管,提出四项主要原则:一是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保险创新,开展适度监管;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客户服务,重点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个人信息安全;三是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互联网保险没有改变保险的根本属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应与传统保险业务监管具有一致性;四是强化市场退出管理。
此外,《管理暂行办法》还就经营险种、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具体经营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其适用的对象包括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其中,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全国性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定义为除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三方平台不得代收保费
对消费者来说,《管理暂行办法》带来的最大利好,是网络销售平台和第三方网上销售平台也将受到严格监管,且对投保安全性也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根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应取得代理、经纪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为了防止第三方平台挪用保费的风险,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参与互联网保险活动,《监管办法》还明确指出,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移支付给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同时,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中介或信息技术等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而且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其他未约定的利益。
另一方面,新规也对网络“模糊宣传”的重灾区进行规范,明确销售网络保险的网站页面要公布保险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此外,还要公布保险条款、费率(或保险条款、费率的链接),其中应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赔要求、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需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公布的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四类险种经营区域放宽
互联网打破了地域限制,那么互联网保险能不能跨区域经营呢?考虑到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以及业界一直存在争议的地域经营问题,《暂行办法》在收紧平台准入的同时,也适度放宽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部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记者梳理后发现,被放开经营区域限制的险种,主要是一些简易的、适用于互联网销售的、保障性较强的产品。具体而言,开放的四类险种分别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上述几类险种之外,其他险种仍暂不能跨区域经营。对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通过建立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方式,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督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慧择提示:互联网作为保险销售的一种新兴渠道,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了很多的问题。国家此次出台《管理暂行办法》将可以让互联网保险告别“裸奔”时代,这不仅可以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还可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