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乐两全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符合投保条件被保险人的父母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凡投保时15周岁及以下,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少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教育金给付:有以下三款供投保时选定,款式选定后不再更改。
A款: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2、13、14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初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高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领取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
B款:有两种领取方式供选择。
1、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高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领取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
2、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5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一次性领取全额教育金,本合同终止。
C款:有两种领取方式供选择。
1、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领取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
2、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一次性领取全额教育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三、疾病身故保障: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致身故,保险人退还所缴保险费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致身故,保险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的全数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身故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责任:
(一)第四条第一款中列明的情形;
(二)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门诊、住院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三)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四)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发生上述(一)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二)至(五)项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按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至被保险人21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24时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以份为单位,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每份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以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保险费的缴付设趸缴和年缴两种方式,投保时可确定其中一种。趸缴按附表列明的标准缴付;采用年缴方式者,每份每年缴付保险费人民币300元,A款的最后一个缴费日为被保险人11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B款的最后一个缴费日为被保险人14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C款的最后一个缴费日为被保险人17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第七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保险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的父母在投保时指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教育金的申领: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三)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诊断鉴定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二、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成年,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分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缴付保险费者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计收利息。自缴费日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条 减额缴清
投保人缴足2年保险费且保单生效满2年后,投保人可将本合同现金价值按优惠的趸缴保险费(按被保险人办理减额缴清时年龄趸缴保险费的95%)确定保单份数(最低不得低于0.5份),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各项保险金额,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险人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 欠缴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保险人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欠缴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保险人应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扣除保单工本费10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由保险人安排体检的,另须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区域内有效。
第二十条释义
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不足一年不计)。
三、利息:本合同所涉及的利息按"计息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0%计算。
四、保险单现金价值:见保险单相应栏目。
五、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70%;趸缴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15%。
六、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保险人签发本保险单时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对应日。
七、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八、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九、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十、身故:被保险人自然身故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的自杀在保险金的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
意外伤害身故:是指由于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天内身故,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天后身故,视同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事故失踪,经利害关系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保险人可按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受益人须签署声明,同意在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将保险金退还保险人。
十一、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