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保险不包括的范围如下:
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 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 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 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 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7. 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慧择提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缓解社会群众就医负担,减轻患病家庭的经济负担。大病医疗保险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超过部分予以报销,对于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以外的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