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保险也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为了规范互联网保险发展,国务院日前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管理、信息安全、信息披露等系列问题,作出明确监管规定。
明确销售主体 规范竞争
《办法》明确了经营主体必须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业务准入设定了门槛,厘定了市场竞争秩序,所以对保险公司来讲是减少了竞争对手,为市场份额提升提供了空间。文件中最受关注的一条,当属保险公司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太平洋寿险江苏分公司培训部汤亚经理表示,这条规定对全国分支机构尚未完全铺开的公司来讲,有突破原有区域限制的一面。
但同时要求已通过网络在无分支机构地区销售健康险、万能险、分红险等产品的区域性公司,在两个月内停止该类产品销售,只可在获批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内经营。汤亚认为,这对中小型非全国牌照的公司业务发展有限制作用,尤其是一些希望将互联网视为可与大公司差异化竞争武器的新公司,发展将受到一定限制。对在国内网点多,分支机构完善的机构来讲,是绝对的利好。”
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
最近几年来,第三方平台的保费销售迎头赶上,成为新的趋势。2014年,57%的互联网保费是由官网实现的,43%由第三方平台实现。当第三方平台缩小与官网的差距时,《办法》对第三方平台的最大冲击,在于增加了对第三方平台热销产品万能险、分红险等保险产品的要求。
此次《办法》严格要求,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销售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南京大学商学院保险学系教授孙武军认为此项规定很有必要,“因为金融热,很多互联网保险一拥而上,其实发展还很不成熟,很多第三方平台上的保险产品存在一些不规范性。比如购买线上产品时接触到的都是一些平面信息,没有进行逐条的解析,看时觉得是字面那样,实际购买后发现并不是那么回事。”
江苏省保险学会秘书长张正宝也认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缺乏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很容易产生一些问题,所以明确要求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对投保人来说有了一定的保障。
《办法》中规定“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对此,记者就“是否会因存在支付问题而导致保险在类似淘宝这样的平台上不能再售卖”的问题采访了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人身险研究的杨忠表示:“不会产生这样的情况。”他解析,其实《办法》里的一些规范要求一直存在,包括支付问题,所以对于规范化操作的互联网保险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现在再次进一步强调,将会对保险市场起到一个净化作用。
《办法》多重利好投保人
《办法》的颁布不仅对保险机构起到监督管理、规范业务的作用,对消费者来说也是多重利好,汤亚总结为:买得明白、持有放心、理赔省心。
她表示,《办法》中限制夸大广告和销售误导,突出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让消费者能够作出客观、理性的判断。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网络保险交易数据及信息安全,“这样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信息资料就不会轻易地泄露出去,放心持有保险。”此外《办法》充分考虑互联网保险的售后服务要求,对于没有分支机构的地区,难以满足完整服务流程的保险机构在需要人工个案处理。“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保证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的保险如果出险,也能够获得及时全面的理赔服务。”
慧择提示: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保险机构销售和服务的新兴渠道,但由于互联网保险存在不规范销售行为、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国务院下发《办法》,加强对互联网保险管理,促使其健康发展,成为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明确销售主体 规范竞争
《办法》明确了经营主体必须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业务准入设定了门槛,厘定了市场竞争秩序,所以对保险公司来讲是减少了竞争对手,为市场份额提升提供了空间。文件中最受关注的一条,当属保险公司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太平洋寿险江苏分公司培训部汤亚经理表示,这条规定对全国分支机构尚未完全铺开的公司来讲,有突破原有区域限制的一面。
但同时要求已通过网络在无分支机构地区销售健康险、万能险、分红险等产品的区域性公司,在两个月内停止该类产品销售,只可在获批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内经营。汤亚认为,这对中小型非全国牌照的公司业务发展有限制作用,尤其是一些希望将互联网视为可与大公司差异化竞争武器的新公司,发展将受到一定限制。对在国内网点多,分支机构完善的机构来讲,是绝对的利好。”
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
最近几年来,第三方平台的保费销售迎头赶上,成为新的趋势。2014年,57%的互联网保费是由官网实现的,43%由第三方平台实现。当第三方平台缩小与官网的差距时,《办法》对第三方平台的最大冲击,在于增加了对第三方平台热销产品万能险、分红险等保险产品的要求。
此次《办法》严格要求,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销售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南京大学商学院保险学系教授孙武军认为此项规定很有必要,“因为金融热,很多互联网保险一拥而上,其实发展还很不成熟,很多第三方平台上的保险产品存在一些不规范性。比如购买线上产品时接触到的都是一些平面信息,没有进行逐条的解析,看时觉得是字面那样,实际购买后发现并不是那么回事。”
江苏省保险学会秘书长张正宝也认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缺乏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很容易产生一些问题,所以明确要求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对投保人来说有了一定的保障。
《办法》中规定“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对此,记者就“是否会因存在支付问题而导致保险在类似淘宝这样的平台上不能再售卖”的问题采访了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人身险研究的杨忠表示:“不会产生这样的情况。”他解析,其实《办法》里的一些规范要求一直存在,包括支付问题,所以对于规范化操作的互联网保险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现在再次进一步强调,将会对保险市场起到一个净化作用。
《办法》多重利好投保人
《办法》的颁布不仅对保险机构起到监督管理、规范业务的作用,对消费者来说也是多重利好,汤亚总结为:买得明白、持有放心、理赔省心。
她表示,《办法》中限制夸大广告和销售误导,突出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让消费者能够作出客观、理性的判断。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网络保险交易数据及信息安全,“这样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信息资料就不会轻易地泄露出去,放心持有保险。”此外《办法》充分考虑互联网保险的售后服务要求,对于没有分支机构的地区,难以满足完整服务流程的保险机构在需要人工个案处理。“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保证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的保险如果出险,也能够获得及时全面的理赔服务。”
慧择提示: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保险机构销售和服务的新兴渠道,但由于互联网保险存在不规范销售行为、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国务院下发《办法》,加强对互联网保险管理,促使其健康发展,成为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中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