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或者超过家庭一般消费的40%,就意味着这个家庭发生了灾难性的医疗支出。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发生比例为12.9%。尤其对很多经济不富裕的人来说,看一场大病动辄十几万、几十万元,很可能导致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等普惠式医疗保障相比,大病保险体现的是精准保障的理念。大病保险不是撒胡椒面,而是专门针对面临“灾难性医疗支出”风险的家庭。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约能达50%以上,再加上大病保险,这部分家庭的总体实际报销比例可超过70%,可以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三年来成绩有目共睹,但也暴露出各地试点进展不平衡、部分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等情况和问题。今年有关部门在总结试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布意见,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真正发挥托底功能。
此次推行的大病保险,最大亮点在于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标准,而非以病种为界定标准。此前,大病保险报销都要以政府部门规定的病种为限,目录之外的病种不能报销。这种做法过于狭隘,不能充分发挥大病保险的兜底保障作用,也造成了政策歧视和不公。如今,意见明确指出,“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也就是说,只要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不分病种都能得到报销救助。
“政府主导、专业承办”的举措,有望“四两拨千斤”,更好地提高医疗保障的质量和效率。与政府部门相比,商业保险机构更为规范和专业,能够形成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有效制约。同时,可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而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可以从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更进一步深入了解群众诉求,完善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动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随着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全民医保体系建设中的最后一块“短板”即将补牢。在这个体系下,从基本医保到大病保险,两次报销下来已经能够有效减轻群众负担。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的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应及时跟上,从而对这些特殊人群给予精准性保障。告别“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并非遥不可及。
慧择提示:大病保险50%的支付比例可以有效缓解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而且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紧密衔接,可以为老百姓提供更加优质的基本卫生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双重保障可以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