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正式进入全面实施期
昨日,中国政府网正式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大病保险体系建设时间表。
《意见》指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同时,对高额费用界定,《意见》指出,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对此,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告诉媒体人,大病保险试点期间各省份的动作快慢不一样,因为需要协调各个方面的关系,它动了相关部门的“奶酪”,在一些省份仍有阻力。
大病保险建设划定时间表
近年来,患者因患大病无钱医治而放弃治疗,甚至不堪忍受病魔折磨而选择结束生命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对于很多家庭而言,大病是难以承受之重。如今,这种情况有望得到根本改善。
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称,全面实施大病保险,主要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使人民群众不因疾病陷入经济困境。《意见》明确,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实际上,作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三年前,大病保险制度已开始探路。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精心谋划,先行试点,逐步推开。截至目前,31个省(市、区)均已开展试点相关工作,其中北京等16个省(市、区)全面推开,覆盖约7亿人口。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2015年要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对此,国务院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市(地)人民政府要将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推开。
保险支付比例将稳步提高
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介绍,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有效地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但是,从试点情况看,大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仍是核心问题。
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称,大病保险在试点运行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亟须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各地试点进展不平衡,部分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一些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大病保险仍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意见》指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在资金来源上,《意见》明确,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大病界定以“费用为准”
在“大病”的标准认定上,此次《意见》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前的标准是从病种起步,此次则将治疗费用作为判断标准,这一标准显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意见》强调,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细化大病的科学界定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媒体人注意到,在“高额医疗费用”测算依据上,此次《意见》与2012年文件有一定的变化,将此前的“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改为“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庹国柱认为,过去统计口径上,农村与城市有差异,现在是要把城乡统计口径统一起来,否则,比较起来会不太准确。
大病保险推进时间表
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慧择提示:大病保险现已正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这有利于为人们提供切实的保障。此外,为了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国务院对保险支付比例与大病的界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切实保障人们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