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病保险作为医保的补充性保险,它具有较高的保障水平。为了给人们提供更好的保障,切实维护人们的权益,国务院发布了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的意见。此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大病保险全覆盖的方案,决定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
《意见》明确了大病医保善筹资机制,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群众不额外缴纳费用。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此外,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对大病医保的承办,《意见》重申了“保本微利”原则,要求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同时,《意见》明确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自2012年以来,各地相继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已经覆盖约7亿人口,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支付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
“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大病保险将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对于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大病保险的经办管理服务,朱铭来认为,险企经办的“保本微利”原则,是大病保险公益性所决定的。对于经办大病保险的预期成本与实际经营结果的差异,应坚持“风险共担”的原则,从而合理平衡基本医保基金与商业保险机构双方的利益。
慧择提示:为了解决看病难的问题,需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保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巨大的医疗支出,为人们提供更好的保障,维护人们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