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保监会和财政部下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执业人员因执业活动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实行以职业风险基金为主的风险抵御模式,但随着会计师事务所主题的增加,职业风险基金模式也暴露出易被挪用、易引发分配争议、资金占用成本高、无法放大保障效应等缺陷。未来,会计师因执业活动出现的客户损失情况有望获得保险的赔付。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证明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慧择提示:事务所应当优先为审计业务投保,可以根据业务风险程度和自身发展需要为其他非审计业务投保,并可以投保账册文件丢失险、首次投保追溯期扩展险等附加险,保监会也鼓励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