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障条款一: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观察期满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时,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的天数作为给付的依据(不包括出院当天),并以本保险合同所附《单病种最高住院日数表》所规定的天数为限,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每天每份给付人民币30元,每一有效保险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对初次投保或本保险合同终止后未按期续保的被保险人均实行六十日的观察期,按期续保者无观察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障条款二: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重大过失、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猝死;
(五)被保险人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堕胎、安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六)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七)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住院;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
(十)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康复护理、特别护理或静养等;
(十一)被保险人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
(十二)视力矫正、牙科治疗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洁齿;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先天性畸形矫正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疾病或残疾的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
(十五)因患有某种疾病(含并发症)领取过医疗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在续保期间因此而住院(由非慢性疾病引起的急性感染性疾病除外);
(十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慧择提示:关注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障条款不仅要知道自己所投保的住院津贴医疗保险能提供哪些保障,而且还要知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责任免除范围有哪些,进而帮助自己做到心中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