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范围
企业财产保险中的除外责任包括:
(一)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2)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
(3)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或罢工;
(4)地震、海啸;
(5)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7)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停工、停产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8)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9)水箱、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0)任何原因导致供水、供电、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1)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列明地址内的自燃造成的损失;
(12)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1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综合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被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2)广告牌、天线的建筑物的外部附属设施,存放在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因雷电、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三)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1)盗窃、抢劫;
(2)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的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3)非外力造成的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4)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5)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二、企业财产险理赔注意事项
1、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2、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3、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4、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三个月内不向公司提交条款中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5、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帐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6、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慧择提示:企业财产保险保障企业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但并不代表企业发生任何损失,企业财产保险都需要承保。企业负责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仔细看清保单中列明的除外责任,并详细询问保险公司有关理赔事项,以免在理赔时发生纠纷。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有关企业财产保险知识,您可以登录国内最大的互联网销售平台--慧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