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开工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实行动态实名制参保。参保有效期为一次性缴清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至建筑施工合同竣工时间,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应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在工程造价中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时可按规定选定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对能够准确核算职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性收入为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计缴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工程税前总造价的20%,乘以二类行业费率缴纳。两种缴费方式,可以由同一建筑施工企业在计算固定用工和临时用工时同时使用。
慧择提示: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建筑业工人的合法权益,文山州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来约束建筑业施工企业的行为。此外,建筑施工企业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能够帮助其有效的转移责任风险,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