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在7月25日揭开神秘面纱,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立下更细致的规矩。《办法》对于互联网保险一些险种经营区域的规定方面,有了较大改变,其中,网销理财险在近期悄然回归。
按照《办法》的定义,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办法》对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等内容进一步细化。
值得注意的是,与去年底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在对一些险种经营区域的规定方面,有较大改变。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显示,“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机动车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而在正式出台的《办法》中,对高现价寿险及车险的销售,不再明文设定区域限制。
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在网销渠道上的变种可简单理解为存续期短、收益高的网销理财险。
目前,一些网络在售的理财险预期收益率高达6-8%,且短至三个月或一年便可零手续费退保,加之其较低的保障功能,实则与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无异,而利率却普遍高于同期限的银行理财产品。去年9月,理财险借助网络渠道快速发展,期间出现了一些公司违规销售及过分夸大收益率现象,此外,出于对高利率背后流动性风险的担忧,保监会曾集中整顿网销理财险,一时间,网销理财险曾纷纷下架。
不过,据笔者了解,近段时间,网销高收益理财险悄然回归。在第三方互联网理财平台招财宝上,大部分短期理财产品均为保险机构开发的万能险种,期限三个月到三年不等,显示的历史年化结算利率最高达7.92%。
保监会此次出台的《办法》中关于“信息披露”部分规定,“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近几年,在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变革中,保险行业也未落后。从2011年到2014年,互联网渠道保费规模提升了26倍,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多了两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14年,互联网渠道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由2013年的1.7%增长至4.2%,对全行业保费增长的贡献率达到18.9%,比上年提高8.2个百分点。与此同时,2014年互联网保险市场不断扩容,全行业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达到85家(中资公司58家,外资公司27家),全年新增26家。而2011年,这一数字只有28家。
在经营互联网保险的85家公司中,69家公司通过自建在线商城(官网)开展经营,68家公司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深度合作,其中52家公司采用官网和第三方合作“双管齐下”的商业模式。而本月初,保监会更是一连下发包括泰康在线财险在内的3张互联网保险牌照,加上一年半前成立的众安保险,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队伍已扩充至4家。
慧择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意味着互联网保险发展受到更加严格的规定,创造了良好的互联网保险销售环境。其中网销理财险在保监会整顿期间曾纷纷下架,而近期网销高收益理财险悄然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