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自2012年六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联合启动大病医保制度开始,担负“基本医疗保障延伸”的大病医保制度就在各地持续推进。这次国务院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次彰显国家推进大病保险,更好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的决心和愿望。从会议要求、给出的具体实施措施来看,这些都是可行的,也值得期待。
需要指出的是,大病保险不仅要覆盖全城乡,还要提高相应的保障质量。要知道,全覆盖只是第一步,在此基础上,还应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扩大保障范围、提高报销比例、改革保障方式、简化办事程序,以及加强监管、确保不发生“意外”等多个方面。只有不断提高保障质量,大病保险才能不负众望。
具体来说,首先,在覆盖方面要不断查遗补漏。我们现在所说的全覆盖,只是在实现地理或者说行政区划口径上的全覆盖,并不是直接针对13多亿人口的全覆盖。既为全覆盖,就要做到“一个都不能少”。
其次,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有待提高,不应仅满足于“50%以上”。从现实看,有的地方已经提高到80%甚至90%,这大大减轻了患者的负担。但并不是所有地方、所有疾病的报销比例都达到这一水平。“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规定标准还应进一步细化和提高。
再次,我国各地统筹医保资金的能力差异很大。每个地区经济条件不同、人口结构不一样,导致有的地方资金相对充足,有的则很紧张,筹资难度差异性非常大。这需要国家财政相应倾斜。比如,经济发达的地区可自行安排,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则应由中央财政补贴。
第四,在推进大病保险这项工作的同时,要同步推进和加大公立医院改革的力度,同时加大对医疗费用的监控。因为医疗费用的源头在医院,所以要对医院的医疗行为、用药行为进行规范,使一些不合理的诊疗行为和用药行为受到严格控制。
最后,商业保险机构能够参与到大病保险中来,这对于控制费用的额度、引导医疗消费、提高工作效率、打通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之间的经脉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也要防止一些保险机构见利忘义、钻医保的空子。
慧择提示:大病保险需要实现全覆盖,只有这样才能使更多人得到保障。但是大病保障不仅仅只需要全覆盖,最重要的是要提高保障质量。大病保险中存在的短板应该利用政策的手段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