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买交强险,车主需担责
刘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从化市江浦街与吴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粤A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吴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另查,吴某驾驶的机动车辆的车主为其本人,该车未依法购买交强险。
从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由刘某、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予以采信。由于吴某的车辆没有依法购买交强险,故法院判决吴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刘某赔偿10万多元。
借车人无驾照,车主要清偿
程某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A二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粤B二轮摩托车在从化市街口街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程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 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住院治疗330多天后因重型颅脑损伤引起的呼吸衰竭导致抢救无效死亡。另查:罗某是程某驾驶粤A二轮摩托车的车主,该车 没有投保交强险。
从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应当知道程某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却出借二轮摩托车给程某驾驶,故罗某对事故的发生有过 错,应对程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结合罗某的过错因素和本案事故的发生原因,法院确定罗某对程某的赔偿责任中的30%承担清 偿责任。
车辆有缺陷,指定情形车主需担责
陈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赣A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刘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作出由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另查:陈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赣A大型普通客车的车主为付某,该车只投保了交强险。
从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主付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维护负有保障义务,确保车辆行驶符合安全系数要求。付某将存在缺陷的车辆交给陈某驾驶,且缺陷是造成事故的发生原因,故法院判决付某对陈某的赔偿责任承担40%补充赔偿责任。
未买保险借给他人 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殷某驾驶粤A号大型客车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作出由殷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无事故责任的认定。另查明,殷某所驾的粤A号大型客车登记所有人为王某,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从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殷某所驾事故车辆未依法购买交强险,且殷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陆某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8万多元应由殷某予以 赔偿。王某作为殷某所驾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亦是该车的投保义务人,应依法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却未购买,故对该车发生事故给陆某带来损失,王某应与殷某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主未保管好车辆,他人开车出事需赔钱
车主叶某平时将摩托车的钥匙放在家中。2014年6月 18日,叶某21岁的儿子叶军(化名)驾驶该辆二轮摩托车在从化市江埔街与行人华某发生碰撞,造成叶军和华某受伤,后来华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之 后,交警部门作出由叶军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华某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
从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某明知叶军无驾驶证,未对车辆和钥匙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对叶军驾车外出发生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叶某对儿子叶军所应承担赔偿责任的40%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驾驶套牌车,车主或管理人要担责
2015年3月5日,曾某驾驶粤X号中型厢式货车与邓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从化市太平镇发生交通事故。当日,交警部门作出由邓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曾某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经查,粤X号中型厢式货车为套牌车辆。
保险公司抗辩认为不应负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理据充分,应予支持。最后经法院认定,判决曾某赔偿邓某的损失11万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慧择提示:“交通事故”人人闻之变色。为了更好地行驶自己权利,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就要知道以上介绍的保险公司不赔的六种情形,这样才能更好地避免车祸。同时,也避免了与保险公司比必要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