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不清 保险公司首例判赔
一起没有确认责任的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应该怎样索赔?新交通法实施以来,辽宁省首例因没有确定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引发的索赔案,日前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被判赔偿死者家属15万余元。
据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给司机所做的笔录上记载:2005年2月4日,由于在离交通岗200多米时是绿灯,沈阳市327路公交车司机在过路口时便没看灯。在距被害人华某20多米时,司机看见了华某并鸣喇叭,但未刹车,撞人后才踩刹车。因双方均无证人,故无法得知是哪方闯红灯。
3月10日,交警部门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认定书表明,司机驾驶车辆在冰雪路面上行驶,超速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而其中一方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是发生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究竟是哪一方违法闯红灯。
事故发生后,华家将公交车所属的客运集团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告上法院,向保险公司、客运集团和司机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合计20余万元。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额20万元,余额由客运集团和司机共同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交通管理部门没有认定事故责任,但认定了撞人司机在冰雪路面上有超速行驶的行为,而且司机拿不出华某在这起事故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因此肇事司机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肇事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了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保险,法院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款。近日,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司机赔偿华家各项费用共15万余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由司机本人赔偿华家精神抚慰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