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旅游保险个人钱财保险条款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旅行个人钱财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Individual Travel Loss of Money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下列情形造成其损失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本公司对其实际损失的钱财,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
(1) 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的,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钱财被盗窃,并取得酒店管理部门的遗失书面证明;
(2) 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钱财被盗窃或被抢劫,且在发现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申报,并取得书面警方报告。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的每次理赔事件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免赔金额为准,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损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任何被保险人的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任何由于遗漏、疏忽、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价值的改变。
(2) 任何信用卡或代币卡。
(3) 旅行支票遗失后,未及时向签发行在当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挂失的。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在旅行期间妥善管理自己的个人钱财,如发生本附加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相关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于发现保险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向有关酒店或当地警方报案并取得酒店或当地警方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根据本附加合同的规定,提供酒店管理部门、警方或有关当局的书面证明;
(2)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如果该被保险人可以从酒店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得到赔偿,本公司仅负责赔偿剩余部分。如果损失的钱财得到归还,该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向本公司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相关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