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日前,省人社厅发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省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对象、补缴办法、待遇计发等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该通知,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可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第一类,1998年9月30日以前曾在贵州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
第二类,2007年12月31日以前,贵州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各类编制外人员(村居两委、被征地农民不包括在内;
第三类,2012年7月1日前退出现役未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复员退伍军人;
第四类,因各种原因离开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中央在黔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
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的补缴年限统一为15年,从办理补缴参保之月往前推算确定。补缴金额以补缴年限各年度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一同补缴。
慧择提示:贵州省此次的新政就是为了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养老保险的发展关系着老人的生存问题,目前每个城市都利用一系列的措施实现全民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