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五类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和个人指: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以下标准享受相应社会保险补贴:
(一)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给予补贴;
(二)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四)南疆四地州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社会补贴;
(六)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七)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八)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九)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补贴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该《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一次性划拨,按季度结算,并根据就业人员就业形式不同,采取不同的申请和拨付办法。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随岗位延长,最长可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起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灵活就业并在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受3年期限制,最长可补贴至退休;对在2015年6与30日前,经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且期限未满的灵活就业人员或在公益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人员,起剩余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慧择提示:新疆出台的《办法》不仅使个人获得相应的补助,还减少部分企业的负担,给广大居民带来且可靠的利益。针对不同的人群,设定不同限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方式,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够享受到相应的补贴,有效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