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主体及范围
《通知》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工伤保险后人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应按规定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动确认手续。
参保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0.4%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相关规定执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外住院治疗工伤的,其在停工留薪期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省内按每人每天不高于40元标准补助,省外按每人每天不高于70元标准补助;其往返交通费按照《莱芜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莱财行[2014]8号)规定的范围据实报销。职工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或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或必须安装辅助器具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慧择提示:莱芜市出台的通知,在无形中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此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政策,调整了参保缴费费率,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覆盖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工伤保险的发展,增加参保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