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这样发达国家,爆发经济危机是一件很正常的事。经济危机与该国的有关经济政策有关,经济政策出现问题,经济就会出现危机。近期,美国经济有所改观,对保险集团的监管有所加强,下面来给您介绍一下经济危机后的保险集团的监管以及发展。
美国在20世纪60年末制定《保险控股公司系统监管法》,逐步建立了保险集团监管框架,覆盖集团内所有主体,即保险公司、控股公司、未受直接监管的机构等。保险集团监管遵循“窗户和墙壁”的总原则,即保险监督官有“窗户”去观察集团的活动,评估它可能对保险公司履行义务的能力的潜在影响,同时通过对相关交易的审批权构建“墙壁”,去保护保险公司的资本。根据该原则,收购控制一家保险公司应符合相关条件,集团内的管理协议、成本分担、税收分配协议、特定的担保、公司之间的投资、特别的分红要求等一些重要交易需得到监督官批准等。监督官还通过集团内的母公司或者被监管机构了解集团内其他未受直接监管机构情况、最终控制人财务情况,收集集团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信息,并对未受直接监管的机构有现场检查权限。美国也建立了协同监管机制,即“牵头州”监管方法,要求一个或者数个州的监督官在对保险集团的监管中起到协调作用。
自2007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著名的保险集团美国国际集团旗下公司从事信用违约互换业务给集团造成极大的损失,导致集团陷入困境并接受救助,为美国监管部门提供了反思和改进保险集团监管的契机。2010年10月,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颁布修改后的《保险控股公司系统监管法》和《保险控股公司系统示范监管规定以及相关报告表格和说明》,并陆续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强化监管要求,主要包括:试图放弃控制权的保险公司控制人应在终止控制权之前,至少提前30日披露有关信息;如果保险监督官有要求,保险公司应提供所有关联企业的财务报表;如果保险控股公司系统中的任何一个成员能对保险公司造成声誉风险或者财务风险,即使可能不直接影响保险控股公司系统,保险监督官有权对其进行评估;保险公司和关联企业之间先前签订、得到批准的合同的任何修订和改动应重新获得批准;为了查明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其所面临的企业风险,保险公司应按要求提供自己不掌握但可以通过合同义务和法定责任等途径获得的信息,监督官可以在保险公司不按要求提供信息的情况下对其关联企业进行检查并获得相关信息;保险集团也应遵循严格的公司治理标准。
保险集团的企业风险成为监管重点。企业风险主要指与保险公司的一个或者多个关联企业有关的任何行为、情况、事件或者系列事件如果不得到迅速矫正,将对保险公司或者整个保险控股公司系统的财务状况或者流动性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导致保险公司风险资本降低至可采取监管措施的水平或者处于危险财务状况的事件。保险公司的最终控制人必须至少每年按照要求向监督官报告企业风险情况,披露经营活动中能够对被监管的保险公司造成潜在企业风险的十个不同方面的信息,包括重大的调查、监管行动和诉讼的进展,未来十二个月的商业计划,资本及其分配路径,公司之间和母公司的担保以及对流动性的影响,以及其他对控股公司系统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重要事件等。同时,集团整体信息年度登记表的报送内容也予以拓宽,要求包括所有关联企业的财务报表、有关治理和内控的报告以及监督官提出的其他信息收集需求,使监管部门及时掌握更为全面的情况。
推动实施“自身风险和偿付能力评估”,一方面促使每个保险公司自身采取恰当的技术手段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其风险,另一方面从集团层面对风险和资本进行评估,作为现有以法人为基础的评估方式的补充。
该制度适用于每年保费超过5亿美元的保险公司以及每年保费超过10亿美元的保险集团。保险集团应当经常评估其风险管理框架的恰当性。一个有效的框架应当至少包括:风险文化和治理;风险识别和优先处理;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度;风险管理和控制;风险报告和沟通。保险集团还应当对各类实质性风险在正常或者非正常情况下的敞口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分析其对资本的影响。承保、市场、信用、运营、流动性等各种可合理预见、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有影响的风险都应予评估。在集团层面进行与业务管理有关的压力测试结果可运用于对保险公司法人的评估。保险集团还应在以上评估工作的基础上从整个集团角度评估,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集团需要多少资本经营管理业务。整个集团的资本充足率评估应当考虑以下因素:集团内部交易和资本重复计算;控股公司债务的杠杠率;传染性风险、集中度风险和复杂性风险;微观和宏观经济因素所导致流动性风险等。如果资本存在不足,应提出未来补充资本或者改变商业计划的方案。
自2015年起,保险集团开始实施评估,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内部记录其评估过程及结果。评估报告应按照要求上报,每年最多报告一次。每个保险集团的评估不设置机械的路径,实际结果和评估报告的内容也会随公司不同而有所不同。
完善国际保险集团监管方式。为适应国际化经营的保险集团的监管需要,美国保险监管引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所提倡的全集团监管理念和方法,在制度上允许保险监督官按标准和程序成为一个国际保险集团的全集团监管者,并具有资金保障。全集团监管者在保险集团监管中承担比较重要的组织领导职责,可以收集集团成员的信息、评估集团的企业风险、协调其他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交换和共享信息等。同时,美国的保险监督官可与其他监管者就国际保险集团下属的国内保险公司组成监管学院,讨论相关监管事务、交换信息。相关制度明确监督官领导和参与监管学院的程序,对监管学院的核心特征作出提示性说明,要求监管学院与现有的风险导向的监管工具密切结合。同时,美国也开始接受各国监管者邀请美国监督官加入某一监管学院的申请。
慧择提示:经济危机后的保险集团的监管重点,主要放在了企业风险上,它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的掌握更为全面地情况。除此之外,还完善了国际保险集团的监管方式,这有利于该国经济的稳定发展,避免再次出现经济危机。
美国在20世纪60年末制定《保险控股公司系统监管法》,逐步建立了保险集团监管框架,覆盖集团内所有主体,即保险公司、控股公司、未受直接监管的机构等。保险集团监管遵循“窗户和墙壁”的总原则,即保险监督官有“窗户”去观察集团的活动,评估它可能对保险公司履行义务的能力的潜在影响,同时通过对相关交易的审批权构建“墙壁”,去保护保险公司的资本。根据该原则,收购控制一家保险公司应符合相关条件,集团内的管理协议、成本分担、税收分配协议、特定的担保、公司之间的投资、特别的分红要求等一些重要交易需得到监督官批准等。监督官还通过集团内的母公司或者被监管机构了解集团内其他未受直接监管机构情况、最终控制人财务情况,收集集团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信息,并对未受直接监管的机构有现场检查权限。美国也建立了协同监管机制,即“牵头州”监管方法,要求一个或者数个州的监督官在对保险集团的监管中起到协调作用。
自2007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著名的保险集团美国国际集团旗下公司从事信用违约互换业务给集团造成极大的损失,导致集团陷入困境并接受救助,为美国监管部门提供了反思和改进保险集团监管的契机。2010年10月,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颁布修改后的《保险控股公司系统监管法》和《保险控股公司系统示范监管规定以及相关报告表格和说明》,并陆续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强化监管要求,主要包括:试图放弃控制权的保险公司控制人应在终止控制权之前,至少提前30日披露有关信息;如果保险监督官有要求,保险公司应提供所有关联企业的财务报表;如果保险控股公司系统中的任何一个成员能对保险公司造成声誉风险或者财务风险,即使可能不直接影响保险控股公司系统,保险监督官有权对其进行评估;保险公司和关联企业之间先前签订、得到批准的合同的任何修订和改动应重新获得批准;为了查明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其所面临的企业风险,保险公司应按要求提供自己不掌握但可以通过合同义务和法定责任等途径获得的信息,监督官可以在保险公司不按要求提供信息的情况下对其关联企业进行检查并获得相关信息;保险集团也应遵循严格的公司治理标准。
保险集团的企业风险成为监管重点。企业风险主要指与保险公司的一个或者多个关联企业有关的任何行为、情况、事件或者系列事件如果不得到迅速矫正,将对保险公司或者整个保险控股公司系统的财务状况或者流动性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导致保险公司风险资本降低至可采取监管措施的水平或者处于危险财务状况的事件。保险公司的最终控制人必须至少每年按照要求向监督官报告企业风险情况,披露经营活动中能够对被监管的保险公司造成潜在企业风险的十个不同方面的信息,包括重大的调查、监管行动和诉讼的进展,未来十二个月的商业计划,资本及其分配路径,公司之间和母公司的担保以及对流动性的影响,以及其他对控股公司系统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重要事件等。同时,集团整体信息年度登记表的报送内容也予以拓宽,要求包括所有关联企业的财务报表、有关治理和内控的报告以及监督官提出的其他信息收集需求,使监管部门及时掌握更为全面的情况。
推动实施“自身风险和偿付能力评估”,一方面促使每个保险公司自身采取恰当的技术手段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其风险,另一方面从集团层面对风险和资本进行评估,作为现有以法人为基础的评估方式的补充。
该制度适用于每年保费超过5亿美元的保险公司以及每年保费超过10亿美元的保险集团。保险集团应当经常评估其风险管理框架的恰当性。一个有效的框架应当至少包括:风险文化和治理;风险识别和优先处理;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度;风险管理和控制;风险报告和沟通。保险集团还应当对各类实质性风险在正常或者非正常情况下的敞口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分析其对资本的影响。承保、市场、信用、运营、流动性等各种可合理预见、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有影响的风险都应予评估。在集团层面进行与业务管理有关的压力测试结果可运用于对保险公司法人的评估。保险集团还应在以上评估工作的基础上从整个集团角度评估,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集团需要多少资本经营管理业务。整个集团的资本充足率评估应当考虑以下因素:集团内部交易和资本重复计算;控股公司债务的杠杠率;传染性风险、集中度风险和复杂性风险;微观和宏观经济因素所导致流动性风险等。如果资本存在不足,应提出未来补充资本或者改变商业计划的方案。
自2015年起,保险集团开始实施评估,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内部记录其评估过程及结果。评估报告应按照要求上报,每年最多报告一次。每个保险集团的评估不设置机械的路径,实际结果和评估报告的内容也会随公司不同而有所不同。
完善国际保险集团监管方式。为适应国际化经营的保险集团的监管需要,美国保险监管引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所提倡的全集团监管理念和方法,在制度上允许保险监督官按标准和程序成为一个国际保险集团的全集团监管者,并具有资金保障。全集团监管者在保险集团监管中承担比较重要的组织领导职责,可以收集集团成员的信息、评估集团的企业风险、协调其他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交换和共享信息等。同时,美国的保险监督官可与其他监管者就国际保险集团下属的国内保险公司组成监管学院,讨论相关监管事务、交换信息。相关制度明确监督官领导和参与监管学院的程序,对监管学院的核心特征作出提示性说明,要求监管学院与现有的风险导向的监管工具密切结合。同时,美国也开始接受各国监管者邀请美国监督官加入某一监管学院的申请。
慧择提示:经济危机后的保险集团的监管重点,主要放在了企业风险上,它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的掌握更为全面地情况。除此之外,还完善了国际保险集团的监管方式,这有利于该国经济的稳定发展,避免再次出现经济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