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顾问董事、研究总监郭凡礼表示,在我国大力推动“互联网+”过程中,互联网作为“互联网+”的重要桥梁,关系到“互联网+”经济战略的成败,受到政府高度重视。互联网属于轻资产运行行业,风险较高,融资上不具备优势,在A股市场中互联网企业寥寥无几。虽然风投对互联网企业的热情较高,但是能够获得风投投资的企业仅在少数。此次《意见》通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开展股权众筹试点、支持互联网企业上市等方式降低互联网企业融资难度是明智之举,尤其是开展股权众筹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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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兴起时间较短,2011年才开始进入中国,2013年国内正式诞生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然而其受到政府较高关注,2014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支持开展股权众筹试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今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要完善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机制,支持创新创业。股权众筹融资成本较低,而且进入门槛较低,相比主板、新三板等更为符合小微企业特点。其将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补充和金融创新的重要领域。
股权众筹在互联网企业中推广,有利于互联网企业的迅速发展,同时对“互联网+”也有重要推动作用。股权众筹能够通过互联网平台为互联网企业筹集到可观资金,并且能够在股权众筹过程中增强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互联网+”成功的关键在于传统行业与互联网企业能够顺利有机融合,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势必拉动“互联网+”的发展。
当前股权众筹市场发展如火如荼,成为了继P2P后互联网金融的又一个风口,许多巨头纷纷入局。股权众筹平台已经形成由早期草根、电商巨头、传统金融集团和创投分别成立的“四大门派”。截至2014年底,128家众筹平台,股权众筹32家,2014年预计完成融资额19亿元。股权众筹的高速发展,为互联网企业融资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股权众筹目前面临估值定价难、建立信任久、退出周期长等难点,而且法律规范的滞后,这也使得这一创新金融模式面临权利义务模糊等诸多困扰。为此,股权众筹企业需要逐步完善其估值体系、拓宽退出渠道,而政府则应该及时更新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保障市场的良好秩序。
现在最为重要的是拓展退出渠道,退出渠道的拓宽可以加大股权众筹的流动性,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当前股权众筹项目退出渠道无外乎四种模式:IPO、收购兼并、公司大股东或管理层回购、在后续风险融资环节套现部分股权。但是股权众筹是介于天使投资、A轮之间的股权投资,等待项目退出的时间要比VC/PE更长,对众多参与股权众筹的个人投资者而言,未必愿意长时间等待。
此外,法律也需要尽快跟上市场发展步伐。当前规范股权众筹的相关法规还处在紧锣密鼓的制定阶段,具体规定尚未出台,目前可以参照的是证监会去年年底公布的《关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草案》。若法律滞后,将造成股权众筹平台发展混乱、信任危机频发等问题,不利于股权众筹的可持续发展。
互联网企业通过股权众筹渠道,融资将较为便利,股权众筹或将成为今后互联网企业融资的主流模式。但当前我国股权众筹模式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成熟度不高,互联网企业不能过于依赖股权众筹融资渠道。政府需要为互联网企业的其他融资渠道也开辟“绿色通道”,以进一步降低其融资风险。
慧择提示:开展股权众筹试点,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由于股权众筹的法制还不健全,这一创新金融模式在发展过程中还将面临估值定价难、权利义务模糊等诸多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