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人社部发〔2014〕17号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该《办法》共11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打通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渠道,为全面破除劳动者在城乡之间流动的制度障碍,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我市人社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制度衔接顺畅。积极组织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培训,吃透政策要点,通过社保部门大厅业务经办窗口,向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宣传跨制度转移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经办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经办程序和要求开展转移接续工作,使跨制度转移人员在大厅业务经办窗口即时办结相关手续,提高了办事效率。目前,已为3名参保人员办理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共计转移金额1.5万元。
慧择提示: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跨制度转移可以全面破除劳动者在城乡之间流动的制度障碍,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