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就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作出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通知》明确,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慧择提示:近日财政部发布相关文件,对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以促进商业健康险个税政策试点的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