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日从市医保局获悉,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建筑项目职工全部纳入
《通知》指出,对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行项目所在地属地参保,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建筑业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职工。
待遇:工伤依法享受各项待遇
经认定为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工伤保险待遇自工程开工并足额缴费之日起享受;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其所在用人单位继续保证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责任:参保为施工许可必备条件
《通知》要求,各地住建、交通、水利部门实行施工许可制度中,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和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慧择提示:建筑项目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认定,并且工伤依法享受各项待遇,这对于建筑业的职工来说,大大提高了他们的保障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