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到2008年遭遇金融危机出现巨额亏损,平安通过各种渠道,与比利时政府进行长达数年的索赔、诉讼、仲裁。4月30日,世界银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ICSID)就“平安诉比利时案”做出最终裁决。5月5日,比利时政府代理律师披露信息称,仲裁庭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了中国平安的仲裁请求。笔者就此结果向中国平安求证,但并未得到明确回复。
这一消息在国内保险界及法律界引发波澜。“按照流程,在ICSID仲裁程序最后一步结束后,仲裁法庭会递交一份最终的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会有三种情况,一是仲裁法庭认为并无管辖权;二是有可能进入到实体问题,给出一个结果;第三就是看双方有没有达成和解协议,并写进结果里。”5月7日,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清表示。
比利时政府耍“阴谋”?
笔者梳理平安投资富通案例发现,2007年11月27日,平安以每股19.05欧元价格买入富通集团9501万股,总价18.1亿欧元,成为第一大股东,之后平安不断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和参与配售共计持有富通1.21亿股,合计投资成本238.74亿元。然而受金融危机影响,到2008年10月15日,富通股价只有1.16欧元/股,平安在一年内投资亏损高达228亿元之多。彼时平安为了挽回损失,积极通过各种方式甚至通过中国商务部和外交部与比利时政府协商,然而到2011年,依然没有结果,平安最终一纸诉状把比利时政府推向被告席,世界银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受理了该案件,其案件号为ICSIDCaseNo.ARB/12/29。
而在那三年里,比利时政府做了将富通集团国有化的决定,收购了富通集团全部的银行业务,并在随后将其75%的银行业务股权卖给了法国巴黎银行,并且对欧盟境内的投资者给予了补偿,但是却没有补偿给作为第一大股东的中国平安。
“比利时政府的这些行为让我们大惑不解,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其违背了2009年中比之间双边投资协定中第四条规定。比政府没有征得股东大会的同意,甚至对投资者都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通知;其给予欧盟境内投资者一定的补偿而没有对欧盟境外的中国平安进行补偿,违反了平等无歧视的规定;还有第四条规定要对投资者的补偿不应该不合理的延迟,实际上比利时政府至今仍未给中国平安补偿。由此我们至少可以认定比利时政府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的征收行为。”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李福来如是指出。
李福来进一步称,比利时政府的行为从对投资者影响程度来看,已经对中国平安的财产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是不可挽回的。从投资者的合理预期来看,《中比双方双边投资协定》不应随意征收投资者的财产,而比利时政府的这一做法也违背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不过,5月8日,笔者从相关渠道获悉,比利时政府代理律师Foley Hoag LLP律所对外称,中国平安起诉比利时政府对富通集团的救助计划(即将富通先国有化再出售给法巴银行),起诉的依据是比利时与中国1984年的投资保护协定,平安提出的索赔金在7亿-10亿欧元之间,而这个金额的起诉依据是中比两国在2009年生效的新投资保护协定。
“国际仲裁法庭称对本案无管辖权,因为该争端出现在新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之前,争端针对的是1984年保护协定的违反,而中国平安在新的投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生效之前,就已经将争议通知了比利时政府。”Foley Hoag LLP律所称。
“新的中比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原则上适用于2009年12月1日之前作出的投资,那么必然包括中国平安对富通集团的股权投资。关键问题在于,中国平安是否就这一争议启动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启动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可以知晓的是,本案仲裁在世界银行国际仲裁法庭的登记日期是2012年9月9日。在启动仲裁程序之前,中国平安一直是通过各种渠道在与比利时政府协商,而不是司法赔偿。那么比利时政府代理律师发布的信息是不是强词夺理。”5月8日,上海一位资深跨国经济案律师梁斌(化名)向笔者表示。
2009年生效的《中比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第十条“过渡条款”写道:本协定替代并取代了1984年6月在布鲁塞尔前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关于相互促进投资和保护投资的协定》;本协定应适用于缔约任何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所有投资,不论其是在本协定生效之前还是之后作出的。但是,本协定不得适用于在本协议生效前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与投资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赔偿。
平安损失能拿回吗?
在业内人士看来,按照比方代理律师单方面公布的消息,对于中国平安来说,要拿回228亿的投资损失几无可能。而即使按照平安方面提出的7亿-10亿欧元的索赔要求,比利时方面也不愿意给。
“事实上,比利时通过将富通银行业务出售给法巴银行,这中间还赚取了数十亿美元的差价,但是它作为欧盟成员之一,对境外投资者的行为还是有违国际法的。”梁斌称。
与此同时,在上述消息公布之后,作为涉事另一方中国平安,对于此事则保持了缄默。
“我们对这个事情的结果还不清楚,世行国际仲裁中心还没有正式发布仲裁结果。”5月8日,平安集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笔者。
“根据ICSID公约的规定,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双方不能就裁决提出上诉,也不能要求国内法院撤销裁决。但是,根据公约第50、51、52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当事方可以要求仲裁庭修改裁决,或者要求ICSID成立专门委员会撤销裁决。根据ICSID操作程序,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裁决不得对外公布,ICSID可能会公布裁决全文,如果当事方不同意公布全文的,则将公布摘要。”任清告诉本报笔者。
值得关注的是,时值保险业资金正在大批“出海”投资,就在5月6日,保监会批复了安邦保险集团收购比利时FIDEA NV保险公司100%股权。复星集团在欧洲美国大手笔收购金融股权,平安投资富通失败的案例能否给保险资金出海带来一些警示意义。
“不仅仅是对于保险资金,对于整体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而言,确实是有警示意义的,中国的企业到海外投资要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非商业风险,投资之前要做国别风险评估,要与各党派、非政府组织、媒体、社区处理好关系,可以就征收、政府违约、战乱等非商业风险投保;通过适当的投资者国籍筹划和投资路径规划,获得更高水平的投资协定的保护。”任清接受采访时指出。
慧择提示:平安的投资亏损事件再次给投资者敲响了警钟,一定要慎重的进行投资,在投资前对于市场环境、政策情况都要做一番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