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养老金随物价变动
自2012年以来,合肥市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养老金一直没增加,这一次,合肥将把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110元。
据介绍,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将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据了解,合肥将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将适时予以调整。
困难群体代缴保费翻倍
原政策规定,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100元为其代缴全部保费。
而这次则规定,将按照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保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缴费补助。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为了防止参保人员死亡信息不及时上报,多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后,应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另外,《实施意见》还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12年1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实施意见》还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慧择提示:根据合肥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得知,今后该市的基础养老金随物价变动,且缴费补贴标准有所调整。值得注意的是,该市的困难群体代缴保费将翻倍。另外,该市还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并允许继承个人账户余额。这一系列的举措将为参保居民带来更多的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