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次灾害的发生,都用生命的代价考验了一个国家的风险防范体系。4月25日发生的尼泊尔8.1级地震。截至4月27日16时,地震已经造成3726人死亡,超过6500人受伤。中国西藏、印度、孟加拉国、不丹等地均出现人员伤亡。
几乎毫无悬念,作为国家风险防范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巨灾保险随着此次尼泊尔地震的发生再次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如何构建巨灾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各参与主体的定位以及商业保险在巨灾分散体系中的作用等话题,也重新回到公众关注的视野范围。
尽管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呼声由来已久,但这一制度真正破题起步却是近两年才发生的事情。2013年末,中国保监会批复深圳、云南为我国巨灾保险首批试点地区,首批两家保险公司的地震保险产品也随即进入报备阶段。2014年初,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再度发布消息,随着深圳、云南两个试点获批,上海、浙江、四川等地也积极筹划建立地区性巨灾保险机制,我国巨灾保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展。
试点的获批只是迈出了第一步,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才是这一惠民机制真正“落地”的前提。作为我国首个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试点城市,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由深圳市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用于巨灾发生时对所有在深圳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应急救助。二是建立巨灾基金。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的基础上,由深圳市政府每年再另外拨付一定资金建立,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之上,对居民进行人身伤亡救助和应急转移救助。三是个人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研发和提供相关保险产品并由居民自主购买。
地方层面的破题开局固然令人欣慰,但保险的基本原理即大数法则告诉我们,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才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也只有这样,保险业才能够比较精确地预测危险,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从而使在保险期限内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及其他费用开支相平衡。换句话说,只有承保的每类标的数目足够大,保险的作用才能够得以发挥。
然而与理论格格不入的现实情况是,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面临突出的“差异性”问题。首先是幅员辽阔,不同地区面临的巨灾风险不同;其次是不同地区的经济负担能力和保障需求不同;再次是城乡、城市之间的财产结构和保险需求存在巨大差异。除此之外,各地财政收入和转移支付方面也存在巨大差异,这也使得巨灾保险不可能一步到位实现全国“一刀切”。
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使得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不得不确立了“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广”的发展路径。实际上,保险监管部门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也已设置了“三步走”的发展路径。第一步,2014年前完成巨灾保险的专题研究,明确制度框架;第二步,2017年年底前,完成相关部署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第三步在2017年至2020年,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当中。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巨灾保险“第二步”的2015年,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4月16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正如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所说,这是保险业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开展的有益探索,推动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先行先试,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坚实的一步。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出席地震共保体成立大会时也强调,地震共保体是保险业积极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探索,作为新生事物,从出现到成熟需要一个先起步、再完善,先发展、再改进的过程。
必须强调的是,继续扩大巨灾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巨灾保险的统筹层次,势必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巨灾保险的风险管理能力。从中国的现实国情来看,巨灾保险也只有在试点中点燃“星星之火”后,才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燎原之势”,进而充分发挥其促进防灾减灾、有效分散灾害风险、有力提供灾后损失补偿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筑牢坚固防线。
慧择提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仅在保险业上有着重要意义,其最真实而重要的作用就是对于巨灾的保障,这也是民众所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