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于去年11月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保险保障基金政策,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但作为撬动商业保险发展的主要杠杆之一,备受各方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却没有在《意见》被明确提出。由于我国对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尚为空白,因此这一话题也成为了今年两会代表和委员关注讨论的热点话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出台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为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提供完善的政策支持。在这方面,美国和澳大利亚两国对商业健康保险税优政策的制度设计值得我国借鉴。
在商业医疗保险和储蓄医疗保险模式下,由于个人承担更多的医疗保障责任,因此这两个模式下国家给予的税优力度普遍较大。举例来说,美国对企业为员工承担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不设税优上限,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税优政策力度也比较大。而在国家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模式下,由于国家已经提供保障程度较高的保障,因此商业健康保险的税优力度相对较小。但澳大利亚却是国家医疗保险模式下提供税优政策较大的国家,主要是考虑通过税优杠杆将富裕人群分流到私立医疗机构就医。一方面,富裕人群多样化的医疗保障需求得到保障,在减轻公立医疗机构负担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了私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替代效应释放一部分政府财政,把这笔钱投入低收入人群,从而将近乎免费的公立医疗资源更多倾斜中低收入人群。
除税优力度较大的同时,美、澳两国的税优覆盖面也较广,不仅包括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还覆盖了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税优政策。具体而言,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一般采用税前列支的方式,同时设置了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或缴费上限;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则主要采取税前列支的方式,也有采取直接将保费优惠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做法,并且普遍设置了税前扣减额度或保费折扣比例。此外,两国的税优一般实现普惠制,对税优对象没有实行差别政策,所有公民享受同样的税优。但是同样值得关注的是,通过商业健康保险税优政策的改革,澳大利亚逐步减少了对高收入人群的税优比例,避免其享受较多的税优。
在加快出台我国税优政策方面,笔者认为,首先应培育和促进市场发展,在加快研究制定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税优政策的同时,提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前列支比例,同时明确税优政策中“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义及险种范围。其次应降低健康保险业务经营成本,比照大病保险业务减免健康保险业务的监管费,对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的管理费收入和对一年期以下健康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再次应建立健康险税优行业平台,短期内投保人可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发票到税务机构申请抵扣税款或退税,长期则应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由政府、保险公司、税务三方相连接,对于购买符合税优政策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平台,通过电子数据传送促进税优政策的实现。
慧择提示: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是一项比较利民的政策,希望能够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做,很期待它的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