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员关乎保险业兴衰
自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引入中国以来,发展到现在已经20余年,营销员队伍已成为保险从业人员的主体,其生存状况事关保险业的兴衰。随着保险公司代理人营销渠道的不断壮大,保险营销员队伍却也面临诸多问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撰写的《保险营销员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全国营销员2012年末为277.68万人,2013年末为289.96万人,增加12.28万人,增长4.42%。2011年至2013年有508万人加入营销员行列,同时有502万人流失。人员大量流失,造成保险业务大幅度波动,营业成本大幅度攀升。2011年至2013年,营销员月均佣金收入2186.95元,扣除展业成本后,劳务报酬为1312.17元,仅占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4289.50元的30.59%,造成很多高学历人员不愿加入、营销队伍整体学历偏低的状况。
另据湖北宜昌市保险行业协会今年2月对辖区33家保险公司2014年营销员现状调查:截至2014年末,共有从业人员17338人,其中雇员2838人、营销员1.45万人,营销员占从业人数的83.63%。2014年营销员增员8868人,减员7147人,净增1721人。按照去年1月至12月每月月末营销员留存人数之和除以12个月计算,月均人数13783人,营销员留存率仅为66.98%。
留存率低,表明营销员流失多。照此留存率和人数计算,不到37个月,营销员就会全部更换一次。营销员留存率低,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造成营销员招募、培训和育成无效投入多,加大了保险公司成本支出。
营销员收入低负担重
姚娟在《建议》中分析了保险营销员面临的尴尬境地。
首先是付出过大。在人力付出方面:一是通过大量的拜访才能确定一位准客户;二是三番五次上门宣传,才能让部分准客户签订保险合同;三是售后续交保费、送达《红利通知书》、领取保险金、理赔、合同保全等服务项目繁多且周期长,终身保险需要终身的售后服务。在费用支出方面:一是营销员自费参加的各项培训和产品推介会越来越多;二是物价逐年上涨,营销员自理的交通费、油料费、办公用品费、餐饮费开支越来越大。同一款保险产品,佣金比例是不变的,完成同样的销售业绩,因成本支出逐年增加,营销员的实际收入逐年下降。
再就是税负沉重。以湖北宜昌为例,2014年该市33家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有1646人次缴纳营业税计354.85万元,次均纳税2155.83元;有63249人次缴纳个人所得税计3024.80万元,次均纳税478.24元。全年纳税3379.65万元,人均2452.04元。
而营销员税负沉重的主要原因,其一在于所得税应税额过多。营销员的从业活动以签订保险合同为界,之前为售前,承担展业任务,之后为售后,承担售后服务。就长期的工作量而言,往往售后服务重于展业任务,并由此支出诸多费用,展业成本没有涵盖售后成本支出。成本不能完全扣除,应税额多,缴税就多。其二在于所得税起征点过低。1981年个人所得税开征时起征点为800元,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经过多次调整,现为3500元,但营销员劳务报酬所得税起征点仍然是34年前的标准,按目前执行办法推算,扣除展业成本后,营销员劳务报酬所得税起征点依然还停留在800元上下。其三是所得税税率过高。营销员劳务报酬超过800元的部分,所得税最低税率为20%,而工薪阶层收入超过3500元的部分,所得税最低税率为3%,两者税率过于悬殊。其四是营销员劳务报酬极不稳定。
《建议》认为,营销员税负与其他职业人员相比,显失公平。营销员已成为收入低微的困难群体,对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十分不利。营销员税负与个人实际报酬不符。营销员税负与鼓励灵活就业不符,营销员主要来自下岗工人、无业人员和农民,从事保险营销,在不需要国家投入的情况下,解决大量人员就业,税负过重不利于鼓励灵活就业。此外,营销员税负与改革发展成果不符。近些年来,国家减税惠民,取消农业税,调减工薪收入所得税负担,对下岗工人再就业实行税收优惠,但营销员在税负方面没有得到实惠,无缘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减轻营销员从业负担
与姚娟等代表不谋而合,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提交提案,认为对于保险行业营销员的征税过多有失公平,应当减轻保险行业营销员从业负担。戴皓建议,对营销员采取类似个体工商户的计税方法,按年计算应纳税金额,再根据月纳税金额多退少补,以解决因月度收入波动造成的总体税负偏重等问题。
姚娟等代表在《建议》中也提出了调整营销员所得税负担的具体方案。一是提高服务成本扣除比例,将展业成本更名为服务成本,扣除比例由当前的40%提高到50%-60%。二是提高营销员所得税起征点,将营销员劳务报酬所得税起征点由现行的800元提高到3500元。三是降低营销员所得税税率,将营销员劳务报酬所得税税率调整为以下标准:应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10%;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20%;超过9000元至3.5万元的部分,税率25%;超过3.5万元至5.5万元的部分,税率30%;超过5.5万元至8万元的部分,税率35%;超过8万元的部分,税率45%。调整后的营销员劳务报酬所得税负担与工薪收入所得税负担一致。
此外,也有不少行业人士就营销员税负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如营销员的业绩忽高忽低是常事,可以将其佣金收入的税收在年底作一个加权平均。这一措施一旦实行,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营销员的营业税支出。而个税方面,提高“营销员个税起征点”的实现,有赖于保险公司、代理人、监管和财税部门的共同努力。
慧择提示:保险行业的发展离不开万千保险营销员的努力,营销员的发展关乎保险业兴衰。然而,目前我国的保险营销员工资水平不高,个人税负较高,致使其从业负担加重。在此情况下,有关部门应为保险营销员减税负,以促进保险行业更好地发展。